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11/30日資訊與文化平權遊行連署書

11/30日資訊與文化平權遊行連署書

我們就是要文化

 今年2013年11月30日,千障聯盟與身心障礙團體發起「文化資訊平權」遊行,希望透過遊行讓政府正視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參與權利及資訊權長期被忽視的現實;同時提醒年長者有同樣的需求。 邀請大家一起來參加遊行,11/30日(週六)下午2點在台北火車站東三門集合,經過南陽街--文化部--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解散,也請大家參加連署。我們已陸續拜訪數位立法委員,希望之後在立法院繼續監督、督促相關單位。

  文化就是生活。障礙者要求文化參與的權利就是要求全面融入所有的生活層面。想像障礙者的生活如果不能看電視新聞,沒有連續劇和電影;無法閱讀書籍、看不懂或不能取得文字與圖像資訊,使用網路、臉書;進不去博物館、劇場、音樂廳、美術館,那麼只能說障礙者活著,但是並沒有尊嚴、有品質的生活著。對於功能逐漸退化的年長者,提供無障礙的文化參與環境,亦是維持老年生活品質重要的要素。

  文化參與和資訊運用的權利也是人權。2009年5月14日馬總統簽署批准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民政治公約》)兩個公約。同時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使兩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在經社文公約第15條確認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所以我們的訴求都有法律的依據,政府必須遵守。

  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第30條更是明白的揭示,國家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讓身心障礙者有權利跟其他人一樣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


  我們要求政府要拿出積極的措施,履行經濟社會文化公約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範。我們的要求與主張:

一、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文化材料。包括網站的使用。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接收文化資訊的權利(文化部、經濟部、NCC、工程會、金管會以及教育部)。
   1. 國家應積極編列經費,每年設定一定出版書籍的比例,建置點字、有聲等圖書資源,豐富視障圖書資料。
   2. 修改相關法規,建置出版商同步提供出版物電子檔的機制,以保障視障者及特殊需求者閱讀權利。
   3. 政府的採購契約範本應規範所採購或研發的軟硬體設施都必須可以平等讓視障者使用;對於公用網站,應抽檢或評鑑內部及外部無障礙網頁的檢測;獎勵鼓勵私人經營之網站進行無障礙網頁設計。
   4. 解決視障及聽障者使用網路銀行、網路購物的問題,以保障視障者身心障礙者使用權利。
   5. 聾人要求全國統一報案簡訊系統,以“330”作聾人或聽障者的報案專線
 《說明:33代表兩隻耳朵,0代表無聲》
   6.政府文宣要有手語版 電子檔 圖示簡要版,滿足不同障礙的需求。

二、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視聽資訊的權利(文化部、NCC、交通部以及各相關部會)。
   1. 國家應編列經費推動短、中、長程的計畫,推動電影口述影像及外國影片中文配音服務。
   2. 讓障礙者參與規劃,制定「電視近用服務製播規範」及「媒體近用服務指標」落實身障者電視近用之法制與獎助協助措施;同時作為經營電視頻道資格的審查項目。
   3. 在各頻道尚未能提供手語新聞及即時字幕之前,政府(五院)召開的記者會要有手語翻譯及即時字幕。

三、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處所,並盡可能地可以進出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紀念碑和場所。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展演的權利。
   1. 政府應落實新建之各展演場所、電影院全面無障礙,舊有展演場所及電影應立即清查並規畫於一定期程內全部改善完畢。
   2. 電影院設置5%至10%適當的無障礙觀眾席,並規畫陪伴者的座位須靠近該席位;展場、電影院等藝文單位定期辦理軟硬體無障礙(最適障礙者使用)設施勘檢並公布結果。
   3. 由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文化活動的規劃、設計與安排。除了語音的導覽外,要有手語的視訊影像導覽,簡易版的簡介。
   4. 文化演(展)場,要提供無障礙交通接駁。

四、身心障礙者具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在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和支持。
 我們要求保障聽障者的聾人文化及發展障礙文化及的權利(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及衛福部)。
   1. 手語列為大學選修學分或語言學程;教導聽障學生的特教老師一定要能以手語教學,使用多元溝通方式,不以口語為唯一語言。
   2. 手語是官方使用的語言,公務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必須配置具手語溝通能力的工作人員。
   3. 法律條文、官方及媒體去除瘖啞用語,正名為聽障者及語障者。
   4. 將認識身心障礙學生(含手語/聾文化)課程融入各科教學活動及列入學校輔導課程。
   5. 鼓勵或獎助身心障礙者發展障礙文化或障礙認同的各種活動,座談及學術研究。

五、鼓勵身心障礙者能夠發展與運用自己的創造力、藝術與智慧潛力。
 我們要求保障身心障礙者發展文化藝術長才的權利(教育部和文化部)。
   1. 身心障礙學生應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學校的各種文化藝術課程及參觀活動。
   2. 文化藝術及文化活動的教學,需要提供各種輔助教學方式及教材、教具。
   3. 透過獎助及鼓勵,提供身心障礙者展演及再進修的機會。
   4. 辦理或補助國際交流活動,提升障礙者的國際視野。


參與連署單位:
 千障權益行動聯盟、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中華民國聾人協會、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中華民國啟聰協會、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中華民國唐氏症關愛者協會、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社團法人臺灣向日葵全人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嘉義康扶之友協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台中市聾人協會、南投縣聾啞福利協進會、彰化縣聾人協會、高雄市聾人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跨性別倡議站雲林縣聽語障福利協進會、桃園縣聾啞福利協進會、臺北市市立啟聰學校校友會、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台北市聽障者聲暉協會、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台灣向日葵全人關懷協會、嘉義縣康扶之友協會、台北市聾啞福利協進會、新北市聾啞福利協進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台南市國立台南啟聰學校校友會、台北市立啟聰學校校友會、台灣聽障者攝影協會、新竹市聾人協會中華民國社區重聽福利協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灣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國立交通大學 DCMS實驗室 DCMSLab@NCTU.Taiwan、台灣智慧生活科技促進協會、众社會企業 OurCityLove Social Enterprise以及中華民國全民終身教育推廣協會 (還在連署中…)


要參與遊行或連署的團體可以跟聯絡人傳真或電話聯絡:

2013年千障聯盟召集人 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黃淑芬敬邀
傳真02-2552-3076  聯絡人吳佳玲(02)2552-3082
新聞聯絡人 王幼玲 0932-013-432


附件:
   1.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5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 參加文化生活;(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2. 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5段:「…對於聽覺障礙的兒童,應確認手語為一種單獨的語言,並向這類兒童提供,應承認該語言在這類兒童整體社會環境中的重要性。」

   3.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6點:「各國應促使各種文化表演和服務場所對身心障礙者開放…並做到無障礙…娛樂、體育和旅遊場所也應如此。」

   4. 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7點:「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文化和娛樂生活的權利還要求盡最大可能消除資訊交流方面的障礙。這方面的一些有益措施可包括「採用有聲讀物、書面材料用簡單的語言寫成,格式清楚並配有色彩,以便利智力有障礙者;在播放電視時、在劇院採用專門辦法便利耳聾者」。

   5.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0點:「各國應促使各種文化表演和服務場所對身心障礙者開放並做到無障礙。」

   6. 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1點:「為了便利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生活,各締約國應承認這些人有權以無障礙形式獲得文化材料、觀看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參與其他文化活動;進入文化表演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和旅行社,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進入國家重要文化遺址和場所;承認他們特殊的文化和語言特徵,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和鼓勵並促進他們盡可能參與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

   7.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條 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
  一、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
參與文化生活,並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
   (一)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文化材料。
   (二)可以獲得以無障礙形式所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
   (三)可以進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務場所,例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旅遊服務處所,並盡可能地可以進出在本國文化中具有重要意義的紀念碑和場所。
  二、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機會不僅為其自身利益,同時為回饋社會來發展與利用自身的創造力、藝術與智慧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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